辦建設函〔2019〕605號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改進和提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市場監管工作效能,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方案》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建設方案》。 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19年5月14日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落實《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辦政法〔2016〕204號)的相關要求,規范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指水利部依法依規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監督檢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抽查檢查人員,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遵循全面覆蓋、規范透明、問題導向的原則,做到陽光監管、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四條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司(以下簡稱建設司)、水利部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法司)牽頭,相關司局和單位配合,共同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水利部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建安中心)承擔具體實施工作。第五條 建設司和政法司負責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實行動態管理。第六條 建設司負責建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名錄庫,并實行動態管理。第七條 建安中心負責制定“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主體、內容和方式等。抽查事項清單報政法司和建設司審定后,由水利部向社會公開。第八條 每年年初建安中心制定年度抽查計劃,經建設司和政法司審定后,由水利部向社會公開。建安中心按計劃分批組織實施抽查工作。第九條 建設司負責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名錄庫中的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一)以有序推動重點水利工程順利實施、狠抓水利工程建設水平提檔升級、積極引導水利建設市場良性發展、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和進度、防范化解水利建設項目和市場重大風險隱患為目標,圍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重點工作,滿足對水利建設市場重要領域和重要主體強監管工作需求,合理確定抽查比例,采取分批抽查方式,從名錄庫中抽取檢查對象;(二)按省級行政區域、資質等級、專業類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三年內實現省級行政區域、資質等級、專業類別全覆蓋;(三)避免短期內多次對同一單位進行檢查;(四)對抽查檢查發現存在問題較多的區域,可以適度加大隨機抽查比例;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較多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可作為重點抽查檢查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對投訴舉報、問題較多、信用較差的監理單位和甲級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指定檢查。第十條 檢查對象確定后,建安中心按照抽查工作方案要求和“雙隨機、一公開”人員選取的有關規定,從水利部或直屬單位相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中選取執法人員,分別從檢查人員名錄庫組長類別和專家類別中隨機抽取組長和專家,報政法司和建設司審定:(一)根據抽查內容、專業類別,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二)檢查組由3至7人組成,其中組長1名,具有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不少于2人;抽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三)檢查組成員與被查單位有利害關系時,存在以下情形,應予回避:1.本人曾工作過的單位;2.本人在其中兼職的單位;3.本人曾管轄過的單位;4.與本人或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5.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四)檢查人員無法參加檢查時,應采取“遞補抽取”方式隨機抽取遞補。 第三章 檢查內容第十一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單位資質復核和項目現場檢查等2個方面。根據具體情況,每家監理單位選取1至2個監理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內容詳見附表1。第十二條 對甲級質量檢測單位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單位資質復核、檢測行為、現場檢測能力核驗等3個方面,檢查內容詳見附表2。 第四章 抽查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條 根據抽查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檢查對象。第十四條 抽查檢查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查看現場、詢問核查等。檢查組應詳細記錄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情況,采取復印、錄音、攝像(影)等手段,收集相關資料。第十五條 現場檢查完成時,應要求檢查對象在抽查記錄表(附表3和附表4)和檢查問題確認單(附表5和附表6)上簽字確認。第十六條 抽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組及時提交抽查記錄表、問題確認單和取證材料,建安中心按批次編寫抽查檢查報告。第十七條 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建安中心起草公開文件,建設司負責提出行政處理意見,政法司負責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經政法司和建設司會簽,報請部領導同意,將查處結果在水利部官網、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等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八條 查處結果公開期滿后,水利部在10個工作日內發出行政處理或處罰通知書。第十九條 抽查檢查結果按規定記入被查單位誠信檔案,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列入失信黑名單。 第五章 職 責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開展抽查檢查工作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檢查對象、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和了解情況;(二)查閱檢查對象與抽查事項相關文件、合同等資料;(三)進入檢查對象相關場所進行查驗、詢問等;(四)向水利部反映抽查檢查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開展抽查檢查工作,應履行以下義務:(一)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原則,自覺維護國家利益;(二)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三)深入現場,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反映檢查對象情況,認真完成抽查檢查任務;(四)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五)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保守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第二十二條 檢查對象享有以下權利:(一)對抽查提出的問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二)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訴;(三)發現檢查人員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時,有權向水利部反映。第二十三條 檢查對象應履行以下義務:(一)積極配合、協助開展抽查檢查工作,按抽查組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二)對抽查工作所需的文件、合同等資料,不得拒絕、隱匿和弄虛作假;(三)對檢查組提出的詢問作出解釋說明;第二十四條 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從事檢查工作,并建議有關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一)不認真履行職責,執法檢查成果存在嚴重錯誤的;(二)與檢查對象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三)對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檢查工作紀律的;(五)違規干預檢查對象的正常工作的;(六)泄露國家秘密和檢查對象商業秘密的;(七)具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二十五條 檢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通報批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一)拒絕、阻礙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或者打擊報復檢查人員;(二)拖延或拒不提供與有關會議記錄、文件、資料、合同、協議、財務狀況和開展監理或檢測工作情況的資料,或者隱匿、偽報資料,或者提供假情況、假證詞;(三)可能影響檢查人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檢查對象所在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相關情況信息,盡可能為檢查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第二十七條 檢查工作應秉持公正、客觀、嚴肅的工作紀律,嚴格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